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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与朱烨,云南润晶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朱烨,云南润晶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0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法定代表人:郝文怀,该局局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烨。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润晶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绍文,公司经理。再审申请人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以下简称山西水利)因与被申请人朱烨、云南润晶水利电力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晶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1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山西水利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未经传票传唤被告润晶公司便缺席判决,程序违法;二、润晶公司不到庭导致事实无法查清,原审判决错误。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传票传唤当事人,不得缺席判决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受侵害。原审未向被告润晶公司送达传票并未损害山西水利的诉讼权利,其因此而要求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本案是山西水利在承建工程项目过程中,其所属的项目部与朱烨签订租赁合同,朱烨要求山西水利承担违约责任,朱烨并未对润晶公司主张权利。原审判决对双方履行合同的事实已经查明,不存在润晶公司不到庭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问题。综上,山西水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