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潘海灵与林素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灵,林素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665号原告:潘海灵。被告:林素微。原告潘海灵诉被告林素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海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潘海灵负担。审 判 长 张胜霞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