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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商初字第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潘海灵与林素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海灵,林素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商初字第665号原告:潘海灵。被告:林素微。原告潘海灵诉被告林素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潘海灵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潘海灵负担。审 判 长  张胜霞人民陪审员  何淑娜人民陪审员  郑秋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