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渭法执字第008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王翔与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翔,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执字第00826号申请执行人王翔。被执行人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王翔诉陕西宝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工程款58565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725元,执行费79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030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案执行费79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文科代执行员 王宝宏代执行员 徐 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田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