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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招执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姜玉根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姜玉根,王金龙,王家风,赵广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招执字第1524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被执行人姜玉根,男,1970年9月12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官里庄村。被执行人王金龙,男,1952年8月23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青龙夼村。被执行人王家风,男,1963年4月27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山罩李家村。被执行人赵广田,男,1964年6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夏甸镇官里庄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与姜玉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甸信用社撤销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1)招商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林天奇审判员  贾武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雷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