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2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孙伟与罗新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伟,罗新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026号原告孙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被告罗新杰,住址广东省兴宁市。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孙伟诉被告罗新杰机动车责任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罗新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伟撤回对被告罗新杰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3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案件受理费23.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赖云清(代)第1页,共1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