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包冬梅诉石兆宇、李宝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冬梅,史兆宇,李宝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399号申请执行人包冬梅,女,45岁,汉族,个体,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史兆宇,男,34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被执行人李宝章,男,33岁,汉族,农民,住双辽市。包冬梅诉石兆宇、李宝章民间借贷纠纷案,双辽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作出了(2013)双民一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石兆宇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60,000.00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宝章下落不明,史兆宇现羁押四平市公安局看守所,二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39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 董 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 闫 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