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桑法民二初字第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XX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XX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桑法民二初字第172号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文明西路38号。法定代表人李文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覃道虎,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土家族,系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委托代理人XX,湖南昌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剑,男,194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桑植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XX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愿意和解,协商偿还债务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亦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植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85元,免予收取。审 判 员 钟凤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湘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