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商初字第78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密市英豪鞋业有限公司与侯会芳、刘新刚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1)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英豪鞋业有限公司,侯会芳,刘新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商初字第780-1号原告高密市英豪鞋业有限公司。被告侯会芳。被告刘新刚。本院审理的原告高密市英豪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侯会芳、刘新刚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侯会芳在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南塔支行账户上的存款100000元整,冻结期限六个月,自2013年11月21日至2014年5月20日止,查封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