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通中刑执字第28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罪犯殷建红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殷建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刑执字第2841号罪犯殷建红,女,现在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30日作出(2006)常刑一初字第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殷建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6年12月21日交付执行。2009年5月7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9)苏刑执字第022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十九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1年7月22日,本院以(2011)通中刑执字第164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于2013年10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殷建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上次减刑后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悔改表现突出。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江苏省南通女子监狱针对罪犯殷建红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提供了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殷建红自上次减刑后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殷建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艳审 判 员 葛锦峰代理审判员 倪海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马亦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