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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故民二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与王朋义、于红燕、刘光堂、王朋飞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王朋义,于红燕,刘光堂,王朋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二初字第150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宛闽生,行长被告王朋义被告于红燕被告刘光堂被告王朋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与被告王朋义、于红燕、刘光堂、王朋飞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以被告王朋义已将借款清偿为由,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6元,诉讼保全费420元,共计72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故城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宋晓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艳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