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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乐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仑刑初字第1134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乐某。因酒后驾驶于2011年11月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行政罚款人民币2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取保候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3)10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7月4日1时22分许,被告人乐某(准驾车型为c1)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b×××××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碶街道××与××被北仑交警大队民警拦下检查。经检测,其呼吸酒精含量为112mg/100ml,后依法对其提取了静脉血液样本。经宁波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乐某的血样乙醇浓度为107.0mg/100ml,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上述事实,被告人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提取醉酒驾车嫌疑人血样登记表、血液提取经过说明、抽血照片及录像光盘、到案经过陈述笔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涉案车辆照片、车辆信息、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问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王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