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一初字第16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何某与黄某甲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黄某甲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1695号原告何某。委托代理人徐柱万,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甲。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甲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柱万,被告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原告与被告黄某甲于2006年6月认识,交往一周便开始同居,同居期间,原告曾多次提出结婚要求,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托。直到2012年1月,原告再次发现自己怀孕了,便把情况告知被告,被告知道后强烈要求做人流手术,因原告之前已多次做人流手术,且自己年纪较大,原告担心今后难以怀孕,便坚持要把小孩生下来。××××年××月××日,小孩黄某乙出生,小孩出生后一直由原告照顾,而被告却拒绝与原告结婚。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7次因怀孕做人流手术,给原告造成极大伤害。6年来,被告一直欺骗原告感情,致使原告错过青春结婚年龄,严重影响原告将来的婚姻生活,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一、原、被告的非婚生儿子黄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2000元,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由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小孩能独立生活止;二、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黄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小孩黄某乙由原告何某携带抚养,小孩由被告携带抚养较为有利。而被告现在每月收入才2000元,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2000元过高。原告另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无法律依据,原告多次做人流手术双方都有责任,不能只归责于被告。综上所述,请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甲于2006年6月认识,双方认识不久即同居生活,原告在同居期间因多次怀孕而作人流手术。××××年××月××日,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生育小孩黄某乙,小孩患有多种过敏原及G6PD缺乏等症,一直随原告居住生活。原、被告双方至今未登记结婚。为小孩的抚养问题,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如上所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关于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甲非婚生儿子黄某乙的抚养问题,因小孩年龄仅一岁,且出生后一直随原告居住生活,故小孩由原告携带抚养对小孩的成长较为有利,原告主张小孩由其携带抚养,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小孩抚养费的问题,根据被告的经济收入情况,原告主张被告每月支付小孩2000元生活费过高,本院根据小孩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的经济能力等情况,确定被告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800元,小孩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发生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直至小孩年满18周岁。原告另主张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因无相关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何某与被告黄某甲的非婚生儿子黄某由原告何某携带抚养,被告黄某甲每月支付小孩生活费800元,于本案判决生效当月起按月履行,教育费和医疗费由双方凭有效票据按实际发生各自负担一半,于实际发生后两个月内结算支付,上述费用支付至小孩年满18周岁止;二、驳回原告何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何某已预交),由被告黄某甲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按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逾期不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永光人民陪审员 李秉鸿人民陪审员 刘设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朱启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