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行审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区分局与被申请人丁敬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丁敬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武行审字第00032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朗州中路。法定代表人潘云辉,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龙立军,系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炜京,系一般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丁敬厂,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与被执行人丁敬美国土非诉行政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8日立案审查,2014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以需要补充相关证据资料为由,要求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常德市国土资源局武陵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曾淑芳审 判 员 毛兴惠审 判 员 张孝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陈 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