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观行执申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安庆城管执法局与嵇玫城建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嵇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观行执申字第0006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集贤路。被执行人:嵇玫,女,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观行审字第0009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按宜城管罚字(2013)第19号(2)市容行政处罚决定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嵇玫名下银行存款500元或等值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凌志祥审 判 员 胡文远代理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郑杰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