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邮送民初字第0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尚金才与徐道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金才,徐道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邮送民初字第0254号原告尚金才,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高邮市人。委托代理人夏国朝,高邮市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道志,男,1963年4月11日生,汉族,高邮市人。原告尚金才诉被告徐道志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1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立有借据一份,同时注明还款期限,但到期后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虽经多次催要,被告至今仍分文未还,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徐道志偿还借款5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未能提供被告徐道志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金才的起诉。已预收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予以退回原告尚金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