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卢某某因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邯市民一终字第11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某,河北君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某某,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卢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邯郸县人民法院(2013)邯县民初字第11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又以经慎重考虑为由,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卢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梁国华审判员 李文明审判员 郭晓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常新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