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030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蒋成喜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资阳骨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成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资阳骨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041号原告蒋成喜。委托代理人李尚荣,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住所地雁江区河埝嘴街。法定代表人李国章,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明,四川法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资阳骨科医院,住所地资阳市娇子大道外环路口。法定代表人毛利兴,院长。委托代理人杨维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成喜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雁江支公司、资阳骨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成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成喜负担。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