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监字第l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刘万高因张明波、张明坤寻衅滋事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云高刑监字第l06号刘万高:你因原审被告人张明波、张明坤寻衅滋事一案,不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2011)永刑初字第1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昭中刑二终字第4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刘XX的车祸是原审被告人张明波伪造的,刘XX是被张明波伙同他人殴打后推下河谷摔死的;交警部门和侦查机关有徇私枉法行为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查明,原审被告人张明波、张明坤肆意破坏社会秩序、多次无故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笔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昭通市公安局对刘世军死亡时间的复查报告、尸检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张明波、张明坤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关于你提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刘XX的车祸是原审被告人张明波伪造的,刘XX是被张明波伙同他人殴打后推下河谷摔死的;交警部门和侦查机关有徇私枉法行为的问题。经审查,与在案证据所证事实不符,你也没有提交相关证据证实。综上所述,你们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判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