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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执异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聂永发、李雪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永发,李雪,王志平,赵凤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执行异字第8号异议人:聂永发,男,汉族,无职业。异议人:李雪(聂永发之妻),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王志平,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赵凤梅(王志平之妻),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聂永发,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李雪(聂永发之妻),汉族,无职业。本院在审查异议人聂永发、李雪执行异议一案中发现,该代理人提交的申请书虽然有异议人的署名,并有授权委托书,但本院无法认定该申请书是否是异议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院限定代理人7日内与异议人共同到法院办理代理手续,确认异议行为的真实性,否则,视为撤回异议申请。逾期后,代理人聂俊波没有与异议人聂永发、李雪到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聂永发、李雪撤回异议处理。审判长  张学深审判员  杨润明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闫松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