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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梧刑二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梧刑二终字第67号黄广生犯滥用职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梧刑二终字第67号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广生,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31960********,汉族,广西藤县人,本科文化,原藤县教育局成人与职业教育办公室主任,户籍所在地藤县藤州镇登俊路57号,现住藤县藤州镇河东泰和七街28号五楼。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贪污罪,于2012年7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2年7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辩护人韦发华,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广生犯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作出(2012)藤刑初字第32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广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雪莲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黄广生及其辩护人韦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根据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定,2008年初,廖文、莫志焕与黄广源(三人均另案处理)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合伙成立藤县宏源科技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宏源职校)。时任藤县教育局成人与职业教育组(以下简称成职教组或成职教办)组长的被告人黄广生明知宏源职校不符合办学条件,由于其胞兄黄广源出面说情,仍利用其职务便利使有关申请材料顺利通过审核,使宏源职校获得办学许可证,得以成立。成立后的宏源职校因办学条件差,无法招收到学生,黄广源、廖文、莫志焕三人合谋商定以虚报在校注册学生人数骗取国家助学金。后黄广源、廖文、莫志焕先后到全县各初中宣传招生。其间,黄广源、廖文、莫志焕向各初中校长承诺,只要各初中向宏源职校输送学生或者提供初中毕业生的材料在该校注册成功,都给予校长每生人民币200元到300元的回扣。通过发动,宏源职校在2008年秋学期共收到相关初中1000多名学生的注册材料,并进行注册录入,但只有部分学生到校就读。2008年12月,梧州市教育局检查发现,宏源职校上报的招生人数与实际到校上课的学生人数不符,向全市进行通报,并责令作出整改。后黄广生带队检查宏源职校的办学情况,发现该校在校生不足200名。2009年1月,按事先合谋,黄广源、莫志焕、廖文用收集到各相关初中的学生相关信息资料,作为宏源职校的在校学生资料,向藤县教育局申报1033人的2008年秋学期国家助学金,并将有关申报材料交藤县教育局审核。被告人黄广生作为藤县教育局成职教组负责人,对助学金申报材料负有审核把关的职责,但其在审核宏源职校的申报材料时,明知宏源职校申报助学金的学生人数与该校实际在校的学生人数不符,申报助学金的学生人数大部分是虚假的,由于黄广源的事先说情,仍签字同意通过审核。黄广源、廖文、莫志焕三人以大部分为虚假的申报材料经黄广生审核通过后,获得1033名学生的助学金共774750元(750元/人)。由于申报时有58名学生出现重复申报,宏源职校将该部分助学金共43500元退回藤县财政局;此外,还有31500元的助学金发给了42名在校学生。扣除上述两项后,黄广源、廖文、莫志焕骗取到2008年秋学期的国家助学金共计人民币699750元。所得款项,部分用于廖文和莫志焕给予各中学校长的回扣款,部分用于宏源职校的日常办公经费和股东分红等。黄广源、廖文、莫志焕骗取的国家助学金人民币699750元至今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2009年5月,廖文、莫志焕、黄广源把宏源职校转让给邓积权(另案处理)经营。邓积权经营期间,宏源职校实际在校就读学生只有42名。邓积权用大部分为虚假的申报材料也以同样方法向藤县教育局申报学生人数565人的国家助学金。被告人黄广生以为自己的胞兄黄广源在该校仍有股份,明知绝大多数学生没有实际到校注册就读,仍审核通过该申请,使邓积权获得的助学金共254250元(450元/人)。申报所得的助学金254250元中,有18900元已发放给42名在校生学生。被告人黄广生的行为,致使国家被骗取助学金人民币235350元,至今该款无法追回,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综上,被告人黄广生明知宏源职校申报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人数失实,在审核时仍签字同意通过该校申报助学金的虚假材料,致使国家助学金被骗取,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935100元无法追回。原判另查明,《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各中等职业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不得向学生收取银行储蓄卡卡费或从助学金中抵扣。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留国家助学金的行为,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原判又查明,藤县教育局是机关法人;黄广生于2005年2月22日从藤县潭津中心校被借调到藤县教育局工作,2007年1月22日任该局成职教组组长,2012年2月27日挂任该局成职教办主任。成职教组的主要职能包括职业学校的审批和检查、职业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审核等,该项工作主要由黄广生负责。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黄广生出生于1960年6月17日等户籍情况。2.教师资格证、教职工借调通知、藤县教育局藤教干(2012)5号、藤教(2008)10号文件,证实2005年2月,黄广生从藤县潭津中心校被借调到藤县教育局工作,2012年2月27日黄广生挂任该局成职教办主任及局领导分工情况。3.组织机构代码证,证实藤县教育局是机关法人。4.藤县教育局会议记录,证实2007年1月22日,该局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决定黄广生任该局成职教组组长。5.情况说明、藤县教育局股室主要职能表,证实成职教办的负责人是黄广生,该办的主要职能包括职校的审批和检查、职校学生资助工作等。6.合作办学协议,证实廖文、莫志焕、黄浩以及黄广源以黄颖名义签署该协议,共同成立宏源职校。7.藤县教育局藤教复(2008)3号文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证实2008年2月23日藤县教育局批复同意廖文成立宏源职校,并颁发了办学许可证。8.送生、录取记录,证实莫志焕记录各校、各地送生和录取情况。9.梧州市教育局关于对宏源职校管理情况进行督查的通报,证实2008年12月16日,梧州市教育局组织人员对宏源职校进行督查,发现该校实际在校上课学生只有200多人。10.藤县教育局对宏源职校的调查材料及汇报,证实2008年12月24日,藤县教育局成职教组的黄广生、郭成柱、覃光正等人到该校督查,发现该校只有7个班,约200人,而上课学生只有77人,所调查的学生没有得到助学金银行卡。11.问话笔录,证实2008年12月24日,黄广生等人到宏源职校进行检查的有关情况。12.检查汇报,证实2008年12月24日,经对宏源职校检查,发现该校教学不规范、在校生仅为77人等不良情况。13.梧州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用款计划申请明细表,证实宏源职校申请2008年秋学期助学金的学生人数为1033人,每生补助金额750元,总金额人民币774750元。表格中宏源职校的审核人是廖文的签名、经办人是莫志焕的签名;主管单位是藤县教育局盖章,审核人是黄广生的签名,审核日期是2009年1月15日,经办人是郭成柱的签字。14.中等职业学校2008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证实宏源职校于2008年12月28日申报助学金的学生人数是1033人等情况。15.宏源职校2008年国家助学金发放签领表,证实宏源职校2008年签领助学金的学生人数为975名,每人人民币750元。16.关于拨付职业技术学校2008年秋学期助学金的请示、藤县财政局2月用款计划审批表,证实2009年2月4日,藤县财政局按在校学生1033人,每人补助750元,给宏源职校核拨2008年秋学期助学金人民币774750元。17.中国人民银行藤县支行票据、支付凭证、记账凭证,证实宏源职校退回2008年秋学期重复申报58名学生的助学金人民币43500元。18.关于拨付2009年春学期助学金的请示、用款计划申请表、记账凭证等,证实宏源职校于2009年7月21日向藤县人民政府申请拨付2009年春学期助学金人民币254250元。19.宏源职校2009年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证实宏源职校2009年春学期申报助学金的学生人数为565名,每人资助金额人民币450元。20.科目明细表、梧州市中等职业学校2009年春学期助学金用款计划申请明细表,证实宏源职校申请2009年春学期享受助学金人数565人,人均补助450元,共人民币254250元。表格中宏源职校的审核人是由邓积权签字、经办人由莫志焕签字,藤县教育局的审核人由黄广生签字,经办人由郭成柱签字,加盖相关职能部门印章。21.宏源职校2009年春学期国家助学金发放签领表,证实宏源职校2009年签领助学金的学生人数为565名,每人人民币450元。22.藤县财政资金申请处理卡,证实藤县财政局于2009年7月24日同意拨付宏源职校2009年春学期助学金人民币254250元。23.藤县财政局2009年拨付助学金、奖学金等情况表,证实2009年2月、8月,藤县财政局分别拨付国家助学金人民币774750元、254250元给宏源职校。24.学生助学金名单及金额表格,证实宏源职校在2008年秋、2009年春两个学期实际领取助学金的学生均为42人。25.藤县初中在校生一览表,证实2008-2009年初,藤县城东中学的在校初中生人数是114人。26.合同书,证实2009年5月10日,廖文将宏源职校转让给邓积权经营。27.《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资助标准、发放期限及申报程序、审批单位、部门职责等。28.《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规定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设置条件。(二)证人证言1.郭成柱证实,2008年12月,其等人去督查时发现宏源职校在校学生不足200人;该校2008年秋学期申报助学金学生为1033人,每人补助750元,助学金共人民币774750元;2009年春学期申报565人,每人补助450元,助学金共人民币254250元。两次申报的人数大部分是不真实的。其是不愿在该校的助学金申请表上签字的,是黄广生要求其签的。2.黄广源(藤县教育局原局长)证实,宏源职校于2008年初成立,藤县教育局局长张贵雄指派其到宏源职校协助该校开展招生攻坚工作,其和廖文、莫志焕去全县各初中宣传招生,承诺给予校长每生回扣费人民币200-300元。2008年12月16日,其陪同梧州市教育局督查组对宏源职校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当年招生人数为1482人,实际在校学生只有200人等问题,后在全市通报批评。3.莫志焕证实,2008年2、3月份,其和廖文、黄广源合伙筹办宏源职校,办学许可证的审批得到了成职教办黄广生的帮助。从2008年春学期到2009年,学校实际在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最多时只有210人,到2009年5月只剩100人左右。黄广生对宏源职校的真实情况是了解的,因而黄广生每次带队到学校检查只是做做样子,黄广生明知学校实际就读人数仍然同意按该校虚报的人数申请助学金。按照规定,到广东打工的学生都是新生,是不能享受助学金的,但黄广生也默许这些学生申请助学金。宏源职校于2008年秋学期获得助学金人数是975人(申报1033人,重复申报58人的助学金已退给财政局),共得助学金人民币731250元;2009年春学期申报助学金人数是565人,获得助学金人民币254250元。申请得到的助学金大部分没有按规定发给学生,而是用于给送生各校校长的回扣、学校的场地租金以及日常开支等。其通过转账分给黄广源人民币10000元,算是股东分红。4.廖文证实,2008年,其在黄广源的帮助下成立了宏源职校,黄广源占一半的股份。其和莫志焕根据黄广源的意见,虚报学生人数,将国家发给学生的助学金骗取出来,共获得了助学金人民币70多万元。套取的助学金大部分没有发给学生,而是用于给校长的回扣、学校开支等。成职教办没有核查过宏源职校的在校学生人数与电脑录入的人数是否一致,也没有检查过助学金的初审结果是否公示的情况。5.张贵雄(时任藤县教育局局长)证实,成职教办成立后的工作由黄广生负责,因没有编制没有下发文件,该办负责成人教育和职业教育招生、管理、培训、就业、审批办学、职业学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审批等工作,黄广生没有汇报过宏源职校申请2008年、2009年春学期国家助学金的审批情况。6.覃光正证实,成职教办由黄广生主持全面工作,黄广生负责中等职业教育的招生、就业、审批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等工作,宏源职校的办学许可证是黄广生一手办理的,2008年12月其参加对宏源职校的检查,发现该校学生的人数不足100人,当时该校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人数是1033人。7.郭永源证实,其于2008年4月至2009年5月间在成职教办工作,该办负责人是黄广生;2008年12月,梧州市教育局检查时发现宏源职校搞得很差,局里成立工作组,成员有其和黄广生、郭成柱、覃光正等人,到宏源职校检查,发现该校实际在校的学生人数与注册人数严重不符。8.卢远富证实,2008年12月其随检查组到宏源职校的检查,经清点,在校上课学生人数约七、八十人。9.曾凡涛、容华彩、韦兰香、胡译允、麦夏露、黄红梅、黄国杰、蔡恒光、李彬泉分别证实,其于2008年间在宏源职校担任初中班或中职班教师,侦查人员出示的宏源职校2008级国家助学金发放签领表的本人名字并非其本人签的。(三)鉴定意见书梧州市人民检察院梧检技鉴会字(2012)18号检验鉴定文书,证实经该院检验藤县教育局、藤县财政局、中国农业银行藤县支行提供的记账凭证、科目明细账,反映藤县财政局按750元/人拨给宏源职校2008年秋学期1033人的助学金774750元、按450元/人拨给宏源职校2009年春学期565人的助学金254250元,宏源职校将重报58名学生的助学金43500元退回藤县国库;检验莫志焕提供的宏源职校在校学生名单,反映宏源职校2008年秋学期在校学生42人、按750元/人共发放助学金31500元,2009年春学期在校学生42人、按450元/人共发放助学金18900元;减去退回的助学金43500元、已发给在校学生的助学金50400元,得出检验结果:宏源职校在2008年秋学期、2009年春学期以虚报学生人数套取的国家助学金是人民币935100元。(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广生的供述,2008年,其在审核宏源职校办学申请时,明知该校不符合办学条件,仍颁发了办学许可证给该校。宏源职校向藤县教育局成职教办申报助学金的2008年秋学期、2009年春学期的在校学生人数分别是1033人、565人,其明知该校有虚报申请助学金的学生人数的情况,仍在申请表上签名审核通过,并要求成职教办的郭成柱在经办人一栏签名,最后致使廖文、莫志焕等人骗取了国家助学金人民币70多万元,邓积权骗取了国家助学金人民币20多万元。上列证据,均来源合法,并经法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依法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廖文、黄广源与黄广生商定,宏源职校申请的国家助学金获得审批通过,黄广生、黄广源从每生获得的助学金中各要人民币50元作为报酬的事实,原判认为,只有证人廖文证言的单一证据证实,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属证据不充分,故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黄广生从骗取所得的助学金中分得人民币55000元、黄广源分得人民币45000元的事实,原判认为,只有廖文证言或莫志焕证言的单一证据证实,而无其他证据佐证,属证据不充分,故不予认定。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广生作为借调到藤县教育局的工作人员,身为该局成职教办负责人,负责职业学校申办的审批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报国家助学金的审核工作,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告人黄广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明知宏源职校存在虚报在校学生的情况下,仍审核通过廖文、莫志焕、黄广源以该校名义提交的申报国家助学金的相关虚假材料,致使国家助学金被骗取,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935100元而无法追回,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广生犯贪污罪的意见,原判认为,被告人黄广生作为藤县教育局成职教办的负责人,有审核国家助学金申报的职务便利,但没有证据证实黄广源、廖文、莫志焕、邓积权与被告人黄广生合谋或者勾结,利用黄广生的职务便利而共同骗取国家助学金的事实,故指控被告人黄广生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广生犯贪污罪罪名不成立。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被告人黄广生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上诉人黄广生认为,原判认定其明知宏源职校存在虚报在校学生的情况,仍审核通过廖文、莫志焕、黄广源以该校名义提交的申报国家助学金的相关虚假材料是错误的,其并没有明知宏源职校存在虚报学生人数的情况;其工作失误是违规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本院对其宣告无罪。其辩护人韦发华除同意上诉人的意见外,还认为黄广生具有自首情节,但原判没有认定,请求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一致,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黄广生作为借调到藤县教育局的工作人员,身为该局成职教办负责人,负责职业学校申办的审批及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报国家助学金的审核工作,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黄广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明知宏源职校存在虚报在校学生的情况,仍审核通过廖文、莫志焕、黄广源等人以该校名义提交的申报国家助学金的相关虚假材料,致使国家助学金935100元被骗取,造成国家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原判认定黄广生作为藤县教育局成职教办的负责人,有审核国家助学金申报的职务便利,但没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黄广生与黄广源、廖文、莫志焕、邓积权合谋或者勾结共同骗取国家助学金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黄广生犯贪污罪的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原判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黄广生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判认定其明知宏源职校存在虚报在校学生的情况,仍审核通过廖文、莫志焕、黄广源以该校名义提交的申报国家助学金的相关虚假材料是错误的,其并没有明知宏源职校存在虚报学生人数的情况的意见。经查,黄广生在侦查阶段供述了,其明知该校在申报2008年秋学期、2009年春学期助学金时存在虚报申请助学金的学生人数的情况,但其仍在申请表上签名通过审核,并要求成职教办的郭成柱在经办人一栏签名,最后致使廖文、莫志焕等人骗取了国家助学金人民币70多万元,邓积权骗取了国家助学金人民币20多万元。且此供述与证人郭成柱、覃光正、卢远富、莫志焕和廖文等人的证言相印证。故原判认定此事实,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依法应予确认。上诉人黄广生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上诉人黄广生及其辩护人认为,黄广生存在工作失误,是违规违纪行为,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本院对其宣告无罪的意见。本院认为,黄广生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明知宏源职校存在虚报在校学生的情况,却违反规定处理公务,审核通过廖文等人以该校名义提交的申报国家助学金的相关虚假材料,致使国家助学金被骗取,造成国家财产遭受重大的损失,其行为何止是违规违纪,已经触犯了刑律,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上诉人黄广生及其辩护人的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韦发华认为黄广生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本院认为,黄广生在一二审庭审过程中,均对其明知宏源职校存在虚报在校学生的情况的事实予以否认,因此黄广生并没有如实供述罪行,故不能认定黄广生具有自首情节,对辩护人韦发华的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黄广生的上诉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 猛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蒋 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