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民初字第724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李云超与青岛鑫泰典当有限公司、青岛龙华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云超,青岛鑫泰典当有限公司,青岛龙华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民初字第7240号原告李云超。被告青岛鑫泰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蓝鳌路726号。法定代表人纪玉兵,经理。被告青岛龙华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369号。法定代表人纪玉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云超与被告青岛鑫泰典当有限公司、青岛龙华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云超于2013年11月20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云超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云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40元,减半收取127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20元,由原告李云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聚华二0一三年十一月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