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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商初字第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商初字第501号原告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京口区谏壁镇雩北村。法定代表人张喜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红玉,江苏汇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镇文化北路3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扬中市华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2元,减半收取811元,保全费1770元,合计2581元,由原告镇江强龙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卞正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俊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