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富民初字第02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范某与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刘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初字第02785号原告范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与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范某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