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米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陕西伟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东、李毅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李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米执字第00034号申请人陕西伟华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伟权,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志毅。被执行人王东。被执行人李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伟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东、李毅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3年8月8日作出(2013)米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东、李毅已偿还购车本金及利息1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脂县人民法院(2013)米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剑锋审判员 王永军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党永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