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法民初字第042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陈春梅与万州川东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梅,万州川东骨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万法民初字第04261号原告陈春梅,女,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辉,重庆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州川东骨科医院,地址重庆市万州区北山大道48号。法定代表人赵扬帆,院长。委托代理人晏发琼,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小娥,重庆渝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梅与被告万州川东骨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陈春梅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梅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春梅负担。审 判 长 黄 亮人民陪审员 唐厚琴人民陪审员 王万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艾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