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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初字第101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付××诉贾××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贾××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昌民初字第10160号原告付××,男,1979年3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贾思伟,北京市昂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女,1980年2月21日出生。。原告付××与被告贾××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及其委托代理人贾思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5月21日在北京登记结婚。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被告背着我和别人产生婚外情,被告婚后的所作所为,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己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加之双方性格不合,夫妻长期分居,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背着原告多次搞婚外情,经多次劝解,被申请人不知悔改。而且还于2012年7月14日与其情人生下一个孩子。我们因此而长期分居,感情完全破裂。这严重伤害了申请人的感情。最为可气的是,被申请人还频繁向我单位打电话骚扰我及我的同事,严重影响我正常的工作生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要求法院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如下:雪佛莱克鲁兹小轿车一辆,车牌号:京POP2**;小天鹅洗衣机一台;伊莱克斯电冰箱一台;海尔家用吸尘器一台;九阳豆浆机一台;共同债务共计124787.84元。由于上述债务大多数是因为被申请人生孩子所花费,再加上被申请人作为离婚过错方,被申请人应该多承担债务少分割共有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请求,恳请予以支持。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请求依法判令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申请人应该多得;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原被告共同承担债务124787.84元;4、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50000元;5、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贾××未出庭参加诉讼,经本院询问,被告贾××表示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5月21日登记结婚,根据出生医学证明显示,双方在2012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傅XX。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该子女并非其亲生,并向法庭提供了一份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DNA亲子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书显示:委托方付××;委托鉴定事项:DNA亲子鉴定;受理日期:2012年9月26日;鉴定日期:2012年9月27日;被鉴定人:付××,男,身份证号×××;男孩,无证件。鉴定意见:根据上述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付××是男孩的生物学父亲。同时,鉴定意见书中附有付××与男孩的照片。经询问,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鉴定意见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告提供的DNA亲子鉴定意见书没有写明被鉴定人”男孩”的身份,仅通过鉴定意见书中照片,本院不能确定被鉴定人”男孩”就是贾××所生育的孩子。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在无其他证据进一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不能认定贾××有与他人通奸的行为。现被告贾××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付××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程 杰人民陪审员  赵振伟人民陪审员  姚玉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