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二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迪诉被告吴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迪,吴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892号原告吴迪,男。被告吴佰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迪诉被告吴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