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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二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吴迪诉被告吴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迪,吴佰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二初字第892号原告吴迪,男。被告吴佰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迪诉被告吴佰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全部退回原告。审 判 长  金 霞代理审判员  刘晓梅代理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