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调确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赵明峰、诸暨市长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明峰,诸暨市长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调确字第738号申请人:赵明峰。申请人:诸暨市长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雪峰。委托代理人:钟丽萍。本院于2013年11月20日受理了申请人赵明峰与申请人诸暨市长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张伟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赵明峰与申请人诸暨市长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9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诸暨市长运城乡公交有限公司应赔偿给赵明峰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000元,款定于当场付清;二、赵明峰放弃其他赔偿请求。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伟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魏旻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