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商初字第14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象山创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东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象山创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东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商初字第1459号原告:象山创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大徐镇工业园区东昭路215号。法定代表人:蔡敏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旦峰,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欧贞均,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永中石浦工业区502号。法定代表人:张进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象山创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富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象山创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象山创亿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余海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