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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诉夏宗国行政处罚一审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夏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枣阳行非审字第00292号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罗光峰,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夏宗国。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8月6日作出的枣工商处字(2013)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该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3条第1款第14项、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枣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枣工商处字(2013)5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审判长  耿道军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李开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