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4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陆某甲与陈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甲,陈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420号原告陆某甲。被告陈某。原告陆某甲诉被告陈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强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陆某甲,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陆某甲诉称:2013年7月15日,原、被告因感情不和,由萧山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陆某乙由被告抚养,但对于原告的探望权未作约定。原离婚判决书生效后,原告为保障探望权,多次亲自或委托他人就探望权的具体事项同被告协商,但未果,原告每每要求探望女儿陆某乙时,均被被告及其家人以各种理由拒绝,或故意制造各种阻碍,严重影响原告与陆某乙的父女亲情。因原判决书对探望的方式、方法、时间等没有约定,法院无法具体执行。为了孩子能健康成长,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和母爱,故起诉要求:1、准予原告每月第二及第四个周五下午将女儿陆某乙接回原告住处,于周一送陆某乙返校;2、每年寒暑假的前半个假期女儿陆某乙由原告接回原告住处生活。被告陈某未作书面答辩,在庭审中口头辩称:1、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但如果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则没有探望权。原告家庭重男轻女,在被告生了女儿后,就不闻不问,也正是因为被告生了女儿,原告家庭经常打骂被告,被告因此也多次向靖江派出所报案,女儿现在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阶段,原告的家庭环境不利于女儿的成长;2、从女儿成长角度来讲,女儿从小就是被告在照顾,由被告照顾女儿对其生长环境不会有太大改变,且从女儿的生理特征来讲,由被告抚养更为有利,而如果由原告抚养,会有很多不利的影响,因为原告现在没有固定工作,整天在家,也没有交际圈,容易造成女儿性格孤僻;3、频繁变换女儿的生长环境,也不利于女儿的成长,原告请求探望的次数过多,时间过长;4、离婚前,原、被告也经常因为女儿接送、抚养问题争吵,如果现在法院准许原告的请求,上述矛盾很可能再次发生,而且无法避免原告会将陆某乙转校等情形;5、被告因为之前生育女儿发生过某,今后生育的可能性不大,被告也不打算再婚,故女儿是被告生活上和心灵上的寄托,如果被告将女儿接去后不再送回,对被告将是很大的打击,而原告家庭希望原告再婚生育儿子,若陆某乙有了后妈后,生活肯定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综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要行使探望权,也必须在被告在场的情况下,不得在原告处留宿、过夜,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陆某甲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1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3年7月15日由萧山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儿陆某乙由被告抚养的事实。经质证,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陈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对以上证据的认证和法庭调查,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陆某乙,后双方于2013年7月15日经本院(2013)杭萧义民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书被判决准予离婚,婚生女儿陆某乙由被告陈某负责抚养教育。此后,双方因原告探望婚生女儿陆某乙产生矛盾,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探望权纠纷之诉,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故原告有权对婚生女儿陆某乙进行探望,但探望子女的时间和方式上应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故本院从对子女成长有利的角度考虑,酌情认定原告每月探望婚生女儿陆某乙两次以及寒暑假期间各探望两周。综上,原告合理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在庭审中关于原告不适宜探望女儿的相关抗辩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陆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的次月起在每月的第二、第四周的周末行使探望权,具体为周六上午九时前从陈某处将陆盛杰接至陆某甲处,并于次日下午五时前将陆盛杰送至陈某处;二、除上述探望方式外,陆某甲在寒暑假的放假次日上午九时从陈某处将陆盛杰接至陆某甲处居住两周,期满当日下午五时前将陆盛杰送至陈某处;陆某甲在行使上述第一、二两项探望权时,陈某有协助的义务;三、驳回陆某甲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陈某负担。该款陆某甲同意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其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元。在上诉期满后的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代理审判员 王强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