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韩秀英与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英,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马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134号原告韩秀英,女,195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张彦萍,女,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下称省工建襄樊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省工建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敖海静,男,省工建公司法务合约部员工。第三人马虎,男,汉族,1950年2月25日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委托代理人任永昌,系老河口市光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韩秀英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襄樊分公司、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马虎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原告韩秀英与被告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另一案[(2013)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174号]执行过称中对本案原告韩秀英的诉讼请求的给付款项一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原告韩秀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韩秀英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秀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秀英承担。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敬忠审 判 员 刘华文人民陪审员 卢圣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玉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