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冷民一初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0-19
案件名称
冷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与张赞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张赞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冷民一初字第1842号原告冷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冷水江市锑都中路80号法定代表人吴文利,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志江,湖南荆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赞霞。原告冷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就与被告张赞霞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3月起签订上门收集垃圾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上门收集垃圾服务,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卫生服务费2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卫生服务,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卫生服务费220元。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未果。现特具状前来请求判决如上诉讼请求事项。经审查,原告冷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本院立案受理后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资料,无法明确被告的主体资格。本院认为,原告冷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未向本院提交被告身份信息资料,没有明确的被告,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冷水江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依法予以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巧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双飞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