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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文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文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 判 长  刘贤斌审 判 员  钟 翔人民陪审员  蒙举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