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65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文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659号原告文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某于2013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和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文某负担。审 判 长 刘贤斌审 判 员 钟 翔人民陪审员 蒙举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小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