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民终字第15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陈志强与叶大为欠款暨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志强,叶大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宋体仿宋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1575号上诉人陈志强,男,汉族,xxxx年xx月xx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xxxx。委托代理人郭锋芒,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叶大为,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xxxx。委托代理人王颖,江苏鑫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志强因与被上诉人叶大为欠款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阜宁县人民法院(2013)阜城民初字第05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陈志强以与被上诉人叶大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志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叶大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为1430元,由上诉人陈志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卫国审 判 员 周联联代理审判员 杨曦希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唐艳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