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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刑终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樊铁辉、王某乙等寻衅滋事罪,樊铁辉、王某乙等故意伤害罪等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丁,樊铁辉,王树光,于建,张海歧,梁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刑终字第287号抗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甲,绰号二老虎,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汉族,做收售海鲜生意,初中文化。2012年5月24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监视居住。辩护人杨利峰,河北陈建仲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审被告人樊铁辉,绰号樊老二,男,1963年3月2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汉族,无业,初中文化。1991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2年5月1日被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抓获,2012年5月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乐亭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王树光,绰号光哥,男,1963年10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汉族,无业,初中文化。199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31日被辽宁省大��铁路公安处抓获并羁押,同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依法逮捕,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2年5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解押至河北省乐亭县看守所。现羁押于河北省乐亭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于建,绰号于老二,男,1965年3月24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汉族,无业,初中文化。2003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2日被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抓获并羁押,同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12月1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5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2012年5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解押至河北省乐亭县看守所。现羁押于河北省乐亭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海歧,绰号老三,男,1964年3月2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汉族,无业,初中文化。2004年8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同年8月10日被依法逮捕,2011年9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辽宁省沈阳市东大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2年5月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解押至河北省乐亭县看守所。现羁押于河北省乐亭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梁某,绰号梁六,男,1964年8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大洼县,汉族,做收售海鲜生意,小学文化。2012年4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执行逮捕。2013年6月24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樊铁辉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王树光、于建、张海歧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王某甲、梁某犯寻衅滋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2012)乐刑初字第17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樊铁辉、王某甲、梁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唐刑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作出(2013)乐刑初字第6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王某甲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兆亮出庭履行职务。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原审被告人樊铁辉、王树光、于建、张海歧、王某甲、梁某及王某甲的辩护人杨利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一、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一���2004年被告人樊铁辉因在河北省乐亭县姜各庄镇东大河做柴油生意与周某发生过摩擦和争斗,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08年5月1日被告人樊铁辉纠集了于某、王某乙、张海歧、宫占军几个人持刀棍等工具驾车来到周某的加油站,将周某砍伤,并将在场的王某丙也一同砍伤。经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王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樊铁辉供述,2004年开始其在东大河做柴油生意,2007年或2008年初周六(周某)也来东大河做柴油生意,周某把其的客户都抢走了,还找人打了其,想把其从东大河挤走,这样,两个人就有了矛盾。周某把其弄垮了,其在东大河赔了30多万元钱,2008年其就不干了。其回老家后,就找到王某乙、宫占军、张海歧、于某到乐亭收拾周��。2008年5月1日下午,张海歧开着车到了周某的加油站,其让张海歧车别熄火,打完人后赶紧跑。其拿着一把仿真枪,王某乙拿着砍刀,宫占军、于某拿着铁棍,进院后就到了西面的厢房屋,一进屋正好看见周某,其一喊周某,周某一回头,王某乙就砍周某,砍伤了,流血了。其用仿真枪指着周某的脑袋着。打完以后,他们就开车跑了。回东北后,王某乙对其说在屋门口他还砍了一个人,当时其向外走时也看到过在门口确实坐着个人不动。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08年5月1日,樊铁辉说要打周某,一是报仇、二是把加油站抢回来。下午3点左右,其与樊铁辉、于某、张海歧、宫占军开着车去了周某的加油站,樊铁辉准备了工具,其拿着刀,于某、张海歧、宫占军拿的是棒子,樊铁辉拿着手枪,是真枪还是假枪其不知道。在加油站正碰上周某开车回来,樊铁辉拿枪对着��某喊了句“别动”或是什么别的话,其拿刀就冲上去,其他人也冲了上去,其用刀砍周某三刀,其他人用棒子打。在打周某时,有一个人来到屋里,其砍了那个人一刀。砍完人后,他们赶紧回沈阳了,各自散了。3、被告人于某供述,2008年4、5月份,樊铁辉找到其和王某乙、张海歧、宫占军让他们跟着樊铁辉到乐亭县姜各庄砍“大六儿”(周某)。那天下午两、三点钟开车去了周某家,樊铁辉让其拿了根棒球棒,王某乙拿了把砍刀,张海歧拿的也是棒球棒,进到周某家中,樊铁辉拿着一把枪顶到周某脑袋上,并说“打”,王某乙上前就拿砍刀砍周某,在场的那个女的就趴到周某身上,另外那个男的拉架着,他挨砍没挨砍其没印象了。砍完后,他们就直接回沈阳了。当时,其拿着棒子在门口站着着,没动手。樊铁辉拿的枪有一尺来长,银灰色的,像个左轮手枪,好像是运动射击用的枪,应该是打铅弹的,他还带着子弹着,能有二十来个。4、被告人张海歧供述,2008年5月1日樊铁辉招呼其和于某、王某乙、宫占军到王庄子加油站砍老六(周某),其当时负责开车,樊铁辉让其在车上等着,别熄火,跑的时候快。其把车停在加油站院门口等着他们,看见周某开车回来后,樊铁辉他们四个人就跟着进屋了,当时王某乙拿着砍刀,樊铁辉拿着一把仿真枪,是假的,于某拿着一把双管猎枪,宫占军拿着甩棍,具体砍怎么了其不知道,不知道砍没砍别人。5、被害人周某陈述,2008年5月1日下午,其和其媳妇在王庄子供销社院里西面的一间厢房呆着时,外面进来了几个东北人。这五、六个人进屋后,其中那个连毛胡子的东北人就问了其一句是不是老六,说着并从身上掏出一支短枪,指着其的头,让其跪下。当时把其吓坏了,紧接着有人就把���踹倒了,有人就拿着砍刀砍其。其媳妇当时也吓傻了,其三姐夫王某丙在其他屋里着,听着这屋乱就过来了看是啥情况,也被人砍了一刀,他们打完就走了。当时其和其姐夫都流血了,就去医院了。其还陈述了其因为卖油的事与樊铁辉有过节的事实。6、被害人王某丙陈述,2008年5月1日下午,其正在北边屋里整理账目,在3-4点的时候,突然周某屋里特别闹,有人在骂周某,其就过去了。其一推门进去,有一个人照着其背上就是一片刀,又说“跟你没事”,让其坐在椅子上,后来其就坐在椅子上了。坐下来后就有个人把枪顶在了其脑袋上,两个人掐着胳膊。拿刀的人又过去继续又打又砍周某,那时周某身上都是血,他媳妇护着他。7、证人郝某证实,2008年5月1日下午3点多钟,其和丈夫周某在加油站的办公室里,听见有人说“别动”,其看见一个男的手里拿着把手枪���指着周某呢,紧接着四五个人手里拿着刀、铁棍对周某又是砍又是打的,其就站起来胡拉他们,其被他们摔到旁边了。其回过身来时,看见周某已经倒在沙发旁边了,其就过去手扶着沙发护着周某。王某丙进来后,有两个人就奔着他去了,后来知道王某丙也被砍了一刀。8、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唐乐)公(刑技)鉴(法损)字(2012)141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九十天。9、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唐乐)公(刑技)鉴(法损)字(2012)14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王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三十天。10、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十六张。11、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二)被告人王某甲、梁某、汪某因被韩某、王某丁在河北省乐亭县东大河码头抢了生意而心怀不满,企图报复韩、王二人,从而将其挤出东大河市场。由王某甲出钱,由梁某、汪某联系了被告人樊铁辉。2008年10月2日晚8-9时被告人樊铁辉带领王某乙、于某、张海歧、宫占军持枪、刀棍等工具在河北省乐亭县东大河码头至九间房公路上拦住了王某丁、韩某的车辆,被告人张海歧故意与王某丁发生口角并引发争斗,被告人于某将王某丁驾驶的轿车挡风玻璃砸坏,被告人王某乙、张海歧、宫占军用刀、棍殴打韩某,被告人樊铁辉用携带的双管猎枪将王某丁腿部打伤。经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法医鉴定,王某丁损伤程度为轻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受伤后,在河北省乐亭县医院住院治疗十三天,经法医鉴定休息治疗九十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的合��经济损失有:医疗费6636.23元、误工费3162.60元,伙食补助650.00元、护理费456.82元,合计10905.6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主张的其他诉请没有相关证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向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交纳人民币10000元赔偿被害人王某丁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樊铁辉供述,2008年9月中下旬,乐亭县的汪某给其打电话想让其到乐亭砍唐山人“大坑”(指韩某),其也没多想就答应了。其先安排王某乙、于某、宫占军去乐亭县有机会就把韩某砍了。他们三人大概在乐亭了两、三天就回铁岭了。王某乙称因为韩某身边总有人跟着,没机会砍,并说汪某给了5000元钱。后来,汪某又给其打电话让去乐亭砍韩某,其就准备了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一支双管猎枪、一把砍刀、��根甩棍、一把汽车锁,带着于某、王某乙、张海歧、宫占军就开车于2008年10月2日晚上来到乐亭县姜各庄镇。汪某在姜各庄镇一个酒店等他们,吃饭时汪某说他先到海边看看韩某来了没有,然后打电话告诉其。汪某走了有半个小时,来电话说韩某在海边,他们就下车去了海边码头等着,其手中就拿了猎枪。当时,汪某在码头边上一间房子里与韩某在一起,后来汪某出来走到房子的一个角落给其打电话说:“开黑色桑塔纳车、胖乎乎的人是大坑(韩某),砍他。”说完他又回那个房子里了。当时梁某开个红色轿车,和汪某在一起。因为码头上人多没机会下手,就一直跟踪韩某。大约晚上9点至10点,车走到九间房至姜各庄路上时,其告诉张海歧把韩某的车挤住。张海歧说:“我把车截住后,我先下车和他们打架,你们再下车砍他们。”截住韩某的车以后,张海歧先下车��骂开车的司机(王某丁),此时韩某就下车了,其和于某、王某乙、宫占军都下了车。其在跟踪韩某的车时就把猎枪装上了两发子弹,是纸壳弹。其下车用左手抓住王某丁让他下车,右手拿枪,这时枪走火了。枪响后,王某丁开车跑,他们就上车追,王某丁把车开入边防派出所,他们就跑了。于某下车后,用车锁砸了韩某,把车的挡风玻璃打碎了。王某乙用刀砍韩某了,宫占军、张海歧用甩棍打韩某了。后来,梁某开着车与汪某把他们又接到姜各庄吃饭,后汪某给了其4万元钱。分给了于某、王某乙、宫占军、张海歧每人5000元,其自己2万元,分完钱其们一起回到了铁岭。2、被告人王某乙供述,2008年9月份,乐亭县的“老六”(梁某)打电话给樊铁辉说要他带几个人到乐亭东大河打一个人。其和于某、宫占军先到的乐亭县东大河,因为哨所等管理严就没打成,梁某���了5000元钱,他们就回去了。大约在2008年10月份,梁某又给樊铁辉打电话让去乐亭砍人,具体的打电话内容其不清楚。他们乘坐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到的乐亭姜各庄,梁某在一个饭店为他们接风,一个叫艳春的作陪。梁某还提出如果把这个人砍了“二老虎”(王某甲)的冷库给他们。第二天傍晚,樊铁辉拿着一把枪,有一把刀、一个电棍、两个镐把放在车上,梁某开一辆红色的轿车带他们去了码头,梁某用电话通知樊铁辉要打的目标是“大坑”(韩某),因码头人多没机会,他们就没动手。后来韩某开辆桑塔纳轿车离开了码头,樊铁辉让张海歧开车跟上韩某,在半路上用车将韩某的车截住,张海歧第一个下车找借口截车,他们也都下了车,其拿刀,宫占军拿电棍,张海歧拿镐把就奔韩某打去了,其用刀背砍了韩某一刀,韩某长得膀,让他跑了。樊铁辉下车拿枪奔司���去了,开枪打了司机一枪,于某拿镐把砸轿车的前挡风玻璃着。那个受枪伤的人跳上车跑,他们上车就追,看到对方将车开到了哨所,他们就开车跑了,跑到了昌黎境内。半夜时分,梁某和汪某又把他们接到了姜各庄饭店吃饭。第二天上午,梁某和汪某把钱直接给了樊铁辉。在返回沈阳的路上,樊铁辉说给了四万元,给每人了5000元钱。事后其才知道是王某甲出的钱。3、被告人于某供述,2008年10月2日傍晚,其跟樊铁辉、王某乙、张海歧、宫占军在梁某的指引下认好韩某及他的车之后,等机会下手。晚上八、九点钟,王某丁开着车,从东大河码头出去,他们的车在后边跟着。他们的车超过韩某的车,并把他的车别住了。张海歧先下车找茬,然后韩某就下车了,王某乙拿着砍刀下车奔韩某过去了,宫占军拿着甩棍也奔韩某去了。樊铁辉拿着双管猎枪奔着韩某的车过去了,用猎枪顶着王某丁,让王某丁下车,其用木棍把韩某的车挡风玻璃砸碎了。王某乙、张海歧、宫占军拿着手里的家伙追着打韩某,韩某跑了。樊铁辉用双管猎枪打王某丁的大腿上了。在动手之前,樊铁辉让其先把挡风玻璃砸了,避免他们跑。事前已经分好了工,樊铁辉让王某乙、张海歧、宫占军对付韩某。王某乙砍韩某了一刀,张海歧用棍子打的,宫占军用甩棍打的。打完以后,樊铁辉把双管猎枪藏在了高水生家的房顶天蓬里了。打人用的工具是樊铁辉准备的。4、被告人张海歧供述,乐亭县姜各庄海上有个收海货的叫“二老虎”(王某甲),他找的梁六(梁某)和汪某,梁某、汪某又联系的樊铁辉,樊铁辉又找的其和王某乙、于某、宫占军。王某甲在东大河码头上和大坑(韩某)有争执,都收海货互相不合,而且说韩某很狂,所以找他们收拾收拾韩某。是汪���联系来的樊铁辉,梁某在王某甲和汪某间传话。其供述的关于伤害王某丁、韩某的过程与被告人于某供述的基本一致。5、被告人梁某供述,2008年9月份的一天,王某甲和其说得找人收拾收拾韩某、王某丁他们,要不收海货的买卖没法干了。其答应了就给汪某打电话,说王某甲要找几个人收拾韩某,汪某说得花五万块钱,王某甲也答应了出钱,汪某就联系了樊铁辉。十几天后,樊铁辉就派人来了乐亭取定金,其从王某甲那取了一万或是两万块钱,开着红色的富康车拉着汪某去了姜各庄,其把钱给了汪某,汪某下车后把钱给了王某乙,其也没下车。王某乙拿到钱以后就回去了。又有十几天,樊铁辉他们就来了乐亭,是晚上汪某打电话告诉其的。头收拾韩某其没和他们见面,韩某被打以后,汪某给其打电话说事情办好了,让其找王某甲准备剩下的钱。其就又找到王某甲,王某甲给其拿了三万块钱。第二天上午,其和汪某就到了高水生家,当时其没进屋,汪某把钱送进去了。后来几个人出来送汪某,其看见有樊铁辉、于某、张海歧、王某乙。其和樊铁辉打了个招呼,就走了。他们可能是下午回的沈阳。头收拾韩某,王某甲没和樊铁辉他们见面,后来见过面,樊铁辉、于某来码头着,王某甲请的他们,其陪着了。收拾韩某以后,王某甲的买卖见好,其的货王某甲都收着,王某丁和韩某第二年就不收货了。6、汪某供述,2008年的时候,其和梁某一起在东大河码头收皮皮虾。王某甲在东大河码头收螃蟹,韩某也到东大河码头收螃蟹,影响到了王某甲,两家总明里暗里地争。有一天,梁某跟其说王某甲让他找几个东北人收拾韩某他们,从那以后王某甲和梁某再商量整韩某的事时就不背着其了。一次在东大河码头王某甲的办公室又说起了这个事,王某甲对梁某说:“找几个东北人收拾韩某他们,把他们赶出东大河。”后来,梁某就找了樊铁辉带了几个东北人拿猎枪把王某丁打了,把韩某砍了。在打王某丁之前,王某乙等人事先来东大河取过定金,但没和王某甲见面,其和梁某陪着吃了饭,简单说了说收拾韩某的事。吃完饭,其和梁某到东大河码头找王某甲给人家取定金,定金是两万,其俩又回到饭店,把定金交给了樊铁辉他们。后来,樊铁辉带着王某乙、张海歧、于某,还有一个其想不起是谁了,开着樊铁辉的黑色普桑来的。梁某开着他的红车带着樊铁辉找韩某他们着,其也在梁某的车上着。发现韩某他们以后,梁某打电话告诉了樊铁辉几个人。然后,其和梁某就去收货了,樊铁辉带着他的人开他们的黑色普桑,在韩某的车旁等待机会下手。后来,其知道樊铁辉等人带了双管猎枪、刀和棍子。后来���和王某甲、梁某在一起喝酒的时候,其问过王某甲给了人家多少钱,王某甲说给了梁某八万块钱,但是梁某给了樊铁辉他们多少钱没跟其说。7、被害人王某丁陈述,2008年10月2日晚上10点多钟,其跟韩某、郭某、小涛(李占涛)开着韩某的黑桑塔纳车从东大河往九间房走,刚走出五、六百米,一辆冀C牌号的桑塔纳车从后头超过去横在道中间截住他们了,从对方车的后座左侧下来一个男子拿枪,用枪顶住了其头部太阳穴,让其下车,其下车后,他让其跪下,其没办法就跪了下来。这名拿枪男子用枪指着头问其叫什么名字,其说:“我叫海桥。”他说:“你以后收货注意点。”说着就对着其左腿大腿后部开了一枪。其认识他,但不知叫什么名字,因其曾看到过他和王某甲他们吃饭。坐在副驾驶上的韩某下车被人砍了。其跳上车,开车向九间房派出所方向跑,那名持枪���子开车就追,其跑到派出所院里,那辆追其的黑色桑塔纳车就开过派出所大门向北跑了。只有其和韩某挨枪打、挨刀砍了,其他人没有挨打。他们打其就是因为其在东大河收海货,收的货没卖给王某甲和梁某。在挨枪打前,王某甲、梁某曾找其说,让其收货注意点。其挨枪打受伤后,原来跟其干的捕鱼船都归王某甲、梁某了,其中王某甲分了二十几条船,梁某分了十几条船,其自己从此不敢进入东大河码头了。8、被害人韩某陈述,那天晚上,王某丁开着桑塔纳轿车拉着其还有雇的小工收完货,从海上回九间房村。走到东大河码头与九间房村公路的中间地带附近,有辆桑塔纳轿车超过他们之后,就把他们截住了,然后开车的挺壮实的就下了车,其坐在副驾驶也下了车,就吵了两句。这时,对方车上的人就全下来了,其中一个小个子的手里端着一把猎枪,奔着坐在��驶位置的王某丁过去了。其一看架势不对,就把站在其面前的壮实的採住轮到了一边,旁边一个人拿镐柄从其脑袋上打了一下,还有个个子较高的拿刀从其后背上砍了一刀,可能是用刀背砍的,其后背没流血,就留下了一条血痕。这时其听见“咣”的一声枪响,还有亮光。王某丁不知怎的开着车就跑了,那帮人马上开着车追王某丁。后来其在九间房边防哨所找到的王某丁。事发之前,王某甲找过其和王某丁,让他们把收的货都给王某甲,王某甲想把这片的货都垄断起来,其当时没答应。事发之后,王某甲又找过其。其被打以后,那年过了年,春天收了一季,就不收了。9、证人郭某证实,2008年10月2日晚上九点多钟,其和王某丁、李占涛、韩某在东大河收完海货,王某丁开着一辆黑色普桑往回走,其在后排座的左边,李占涛在后排座的右边,韩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走到快到大道快拐弯的时候,有一辆黑色的普桑截在车前,韩某、李占涛先后下车,对方也下来五、六个人,拿着刀、镐把、还有双管猎枪下来了,开始打韩某他们。其在车上没下车,有一个人拿着枪对其说:“海桥呢?”其没吱声。王某丁从车上下去了,又从副驾驶的位置上来,想开车走,这个人照着王某丁开枪了。对方拿着刀、镐柄打韩某。后来,其们就开车到了九间房边防哨所报案。10、证人李占涛证实的情况与证人郭某证实的基本一致。11、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唐乐)公(刑技)鉴(法损)字(2012)14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三张,证实被害人王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息治疗九十天。12、被害人王某丁等受伤害时驾驶的车辆照片三张。13、河北省乐亭县医院住院统一收费收据复印件一份。14、河北省乐亭县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15、河北省乐亭县医院住院费用明细一份。16、河北省乐亭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7、被告人梁某已向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交纳人民币10000元的收据。二、敲诈勒索罪的事实2008年底至2009年年初,被告人樊铁辉借周某被打事件采用打电话、找人传话威胁及当面恐吓等方式向周某的合伙人张某要钱,并扬言“若张某不给,收拾他的后果会比周某严重”,张某被迫给樊铁辉人民币30万元钱,以求平安。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樊铁辉供述,其在东大河卖柴油时,在2004年的7月份周某经常派人去东大河码头卖柴油,影响了其卖油,其曾经与周某派去卖油的人发生争执,因这件事周某带人把其打了。其住院治疗,后其找周某解决这件事,周某不给赔偿,才发生了其带人在2008年5月1日��了周某的事。因张某是周某生意合伙人,其就找张某要钱,目的就是赔偿其做柴油生意损失的钱。打完周某后约有半年至10个月以后,其给汪某打电话调解要钱这件事。汪某答应通过高水生做中间人调这件事,后来其带于某、王某乙、张海歧来乐亭调了这件事,张某给其了30多万元钱。其陆续给了王某乙、于某每人有5万元,一次给了张海歧5万元。2、被害人张某陈述,2008年5月份樊铁辉把周某砍伤后,事隔半年左右樊铁辉又向其要钱,就因为其和周某合伙做生意,其平时和樊铁辉没有矛盾。其不情愿给樊铁辉钱,但为了保平安、人身安全,只能给他钱,他给其打电话用语言威胁,再有就是周某真让他们差一点砍死,所以只有用钱买平安了。其请高某(即高水生)在高某家帮忙调解这事着,现场有汪某、高某、樊铁辉。樊铁辉提出要50万元,经汪某调解,当场樊铁辉说40万不能少了。那天樊铁辉是开着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来的,车上大约有四个人。其第一次在姜各庄街上给了樊铁辉现金10-12万元,当时对方有3-4个人,他们都没下车,只有樊铁辉下车取钱;事隔1-2个月其又给樊铁辉了5万元,是转账给付的;相隔不久又给樊铁辉转账5万元;临2009年春节其去沈阳给他了10万元;另转账给了3万元;最后是转账2万元;共计35万元,钱数可能比35万元多。其在远大宾馆还给樊铁辉了7万元。3、证人王某乙证实,在2009年的冬天,樊铁辉找其说要和周某谈判,其和于某、张海歧、樊铁辉来到乐亭高水生家,其和于某、张海歧没下车,只有樊铁辉进屋谈判,参加谈判的对方有谁以及谈没谈成也不知道。约一个月以后,樊铁辉说张某给他们每人5万元钱,因其以前欠樊铁辉的钱,他给了其3万元或3.5万元。4、证人于某证实,2009年的春节,樊铁辉��着其和王某乙、张海歧一块来的乐亭,在高水生家谈的向那个胖子(张某)要钱的事,樊铁辉、张某、高水生在东屋谈的,其和王某乙、张海歧在西屋等着,他们三个怎么谈的其不知道。其跟樊铁辉到乐亭找过张某两次,另一次是樊铁辉把张某叫到乐亭城里的宾馆谈的,而且张某也到沈阳去过。5、证人汪某证实,樊铁辉因为卖油和周某、张某做仇了,樊铁辉带人把周某砍了,砍完周某,就要收拾张某。张某就找高水生给他从中说和,高水生找的其和他一块给张某说和这个事。樊铁辉来的时候,也把王某乙、张海歧、于某都带来了,但是一块谈的时候就是樊铁辉一个人,他的手下露了个面儿就有的到别的屋了,还有到车上去的。说事是在高水生家,樊铁辉向张某要50万块钱,当着其和高水生的面就对张某说:“要是不给钱就收拾你,下场比周某还要惨。”其和高水���跟樊铁辉说咋也得给他们个面子,基本上就定下来了,其记得是三十多万。除了这次,樊铁辉还找过张某好几次。其知道有一次到城里还找过张某,其跟樊铁辉去过张某在城里的加油站,但是没找到。6、证人高某证实,其曾调解过樊铁辉打完周某后向张某要钱的事,在调解以前,樊铁辉对其说:“如果张某不给钱,就收拾他,后果比周某还严重,让他开不了车。”这事是在其家中调解的,双方的人有其和汪某、张某、樊铁辉,樊铁辉带一黑色桑塔纳车,车内有王某乙、于某、张海歧,可能还有别人。其和汪某、张某、樊铁辉四人在屋内谈的,樊铁辉说要50万元钱,经汪某调解,樊铁辉最少要40万元,没谈成,就散了。后来,樊铁辉他们就直接找张某了,其后来才知道张某给了樊铁辉30万元。后来,王某乙告诉其樊铁辉向张某要钱后分给了王某乙4万元钱。7、河北���乐亭县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事实枪击王某丁事件发生后,被告人樊铁辉将携带的双管猎枪及部分子弹从高水生家中转移至汪某家存放,后经汪某举报,猎枪及子弹被公安机关查处。经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双管猎枪属制式猎枪,子弹可以击发,均具有杀伤能力。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樊铁辉供述,2008年10月2日枪击王某丁后,其怕路上有人检查,就把枪、子弹、刀放在了姜各庄高水生家,当时高水生没在家,是汪某开的门。2010年其怕王某乙、张海歧用枪出事,其就自己到乐亭姜各庄把枪、子弹、刀由高水生家取出,放到了汪某家。2、证人王某乙证实,2010年7、8月份其听说樊铁辉将枪由高水生家拿到了汪某家,其与张海歧将枪由汪某家拿走又送到了高水生家。3、证人汪某证实,具体时间其记不清了,樊铁辉把一把双管猎枪(有五、六十公分左右长)、五发枪弹(四发铜质的、一发纸质的)、两把砍刀(钢的)放在了其家电视柜西边的小立柜的柜底下了。樊铁辉和其说就是两把破刀,后来其就想看看是两把啥样的刀,结果打开包看了看傻眼了,原来除了刀还有把猎枪。其考虑不能再给樊铁辉保管这些东西了,就联系公安人员,让公安机关把樊铁辉放在其家的猎枪、枪弹、砍刀拿走了。4、证人高某证实,王某乙告诉其樊铁辉曾把枪放在其家中着,其知道这事时枪已经让樊铁辉拿走,放在了汪某家。后其因收海货的事情与梁某、樊铁辉不合,怕樊铁辉用枪来收拾其,就瞒着樊铁辉把枪从汪某家拿到了其家中。后来,其害怕又把枪送回到了汪某家,并动员汪某把枪送交公安机关。5、河北省乐亭县���安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照片七张,证实汪某电话举报被告人樊铁辉在其家中存放猎枪及枪弹的事实,并从汪某家中查获枪支、弹药、砍刀等物品。6、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冀)公(唐)鉴(痕)字(2012)041号枪支检验报告及照片六张,证实送检的双管猎枪属制式猎枪,具有杀伤能力;送检的子弹可以用送检的双管猎枪击发,具有杀伤能力。上述三项犯罪事实,还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2012)004号释放通知书证实樊铁辉于2012年5月1日被抓获,2012年5月3日移交河北警方。2、辽宁省阜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海州大队关于抓捕被告人樊铁辉的经过说明。3、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公安分局山头边防派出所关于抓捕被告人梁某的经过说明。4、河北省唐山市公安局���城分局关于抓获被告人王某甲的两份抓获证明。5、检举信证实被告人王某乙于2012年4月10日坦白了其与樊铁辉等人伤害王某丁及韩某的事实,并证实了樊铁辉将双管猎枪藏在汪某处的事实。6、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沈于法(91)刑字23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樊铁辉于1991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7、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4)沈河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1)大东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证实2011年9月9日被告人张海歧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4)沈河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张海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8月10日起至2014年5月27日止)。8、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1)大东刑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9、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1)大东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2011年5月18日被告人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10、被告人樊铁辉、王某乙、于某、张海歧、王某甲、梁某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樊铁辉、王某乙、于某、张海歧、王某甲、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樊铁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告人樊铁辉、王某乙、于某、张海歧、王某甲、梁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王某丁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樊铁辉、王某乙、于某、张海歧指控的其他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六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樊铁辉向被害人张某索要钱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被害人张某的陈述以及证人高某、汪某等人的证言均能够证实被告人樊铁辉在索要钱财时对被害人张某有威胁、恐吓的语言,证据之间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证实被告人樊铁辉敲诈勒索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告人樊铁辉关于被害人张某是自愿赔偿其经济损失30万元人民币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乙、梁某以及汪某均能证实被告人王某甲进行了出资并指使梁某、汪某联系被告人樊铁辉等人殴打被害人王某丁、韩某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关于没��与殴打韩某、王某丁,也没出过钱的辩解及其辩护人杨利峰关于被告人王某甲无罪的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乙、张海歧、于某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樊铁辉有犯罪前科,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造成了物质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的合理经济损失依法确认为10905.65元,其所主张的其他诉请无相关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被告人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王某丁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樊铁辉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1)大东刑初字第556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王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1)大东刑初字第2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于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被告人张海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1)大东刑初字第643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张海歧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责令被告人樊铁辉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赔给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0万元。三、被告人樊铁辉、王某乙、于某、张海歧、王某甲、梁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丁合理经济损失人民币10905.65元,六被告人互负连带责任(被告人梁某已交纳人民币10000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宣判后,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原审被告人樊铁辉、王某乙、于某、张海歧、王某甲、梁某实施暴力造成王某丁受轻伤的犯罪行为及樊铁辉、王某乙、于某、张海歧实施暴力造成周某受轻伤的犯罪行为应定寻衅滋事罪,原判故意伤害罪定性错误,量刑畸轻。唐山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抗诉正确,对原审被告人樊铁辉、王某乙、于某、张海歧殴打周某、王广忠及殴打王某丁、韩某的犯罪行为应定寻衅滋事罪,对四被告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予以支持。原审被告人王某甲以其未参与犯罪,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了与其上诉理由相同的辩护意见。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判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樊铁辉、王某乙、于某、张海歧、王某甲、梁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樊铁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恐吓的手段索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认定樊铁辉犯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樊铁辉、王某乙、于某、张海歧、王某甲、梁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抗诉机关所提原判对樊铁辉、王某乙、于某、张海歧殴打周某、王广忠及殴打王某丁、韩某的犯罪行为应定寻衅滋事罪,对四被告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经查,该两起犯罪系樊铁辉与周某、王某甲和梁某与韩某、王某丁生意冲突产生矛盾,召集他人对被害人进行殴打报复,犯罪对象明确,而非随意殴打他人,原判认定该两起犯罪为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故抗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所提抗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王某甲所提其未参与犯罪,���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告人梁某与汪某均证实因生意发生冲突后,王某甲、梁某商议由王某甲出钱教训韩某、王某丁,遂由汪某召集樊铁辉等人对二被害人进行殴打,被告人王某乙证实是王某甲出钱,被告人张海歧证实樊铁辉等人是受汪某、王某甲、梁某指使,上述同案犯的供述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王某甲参与犯罪的事实,故其上诉所提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陈凤丽代理审判员  曹留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