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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禹民初字第7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吴文利诉柳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利,柳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初字第720号原告吴文利,女。委托代理人朱广东,开封市禹王台区法律援助中心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被告柳潘,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利诉被告柳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利于2013年10月14日提出对被告柳潘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文利撤回对被告柳潘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吴文利承担。审 判 员 张庆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孙雪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