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常云生与曾志伟、江永芳 、王猛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云生,曾志伟,江永芳,王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常云生,男,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曾志伟,男,住绵阳市游仙区。被执行人江永芳,女,住绵阳市涪城区。被执行人王猛,男,住四川省三台县。案由雇员损害赔偿纠纷本院受理常云生申请执行(2009)涪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曾志伟、江永芳、王猛的财产予以冻结、扣划、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礼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佟 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