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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民二初字第0022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郑矿机器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河南郑矿机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民二初字第00220-4号原告:芜湖恒达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法定代表人:陈黎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原瑞红。被告:河南郑矿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荥阳市。法定代表人:苏根华,经理。委托代理人:秦超贤,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世安,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6月9日作出的(2013)芜民二初字第0022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河南郑矿机器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1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先东审 判 员  卢 勇人民陪审员  凌秀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