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沂南民初字第37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高玉峰与王学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峰,王学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沂南民初字第3703号原告:高玉峰,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被告:王学斌,男,汉族,居民,住沂南县。原告高玉峰诉被告王学斌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9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玉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学斌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玉峰诉称:2013年9月18日,被告王学斌向原告借款8000元,并为原告书写收条一张,收条上注明2013年10月1日前付清,如逾期不付清,被告用其店里的门类产品抵顶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负担本案诉讼费。被告王学斌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学斌经营房门生意,2013年9月18日,被告原告借款8000元,此借款由被告以预付房门款的名义告出具收条。上述事实,主要依据原告提供收条及本院庭审调查材料认定,其相关材料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元,有被告本人签字的收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起诉借款有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学斌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高玉峰借款8000元。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王学斌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栋审 判 员 王孝杰人民陪审员 郭富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孙庆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