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南商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徐雄杰与吕珊珊、舒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雄杰,吕珊珊,舒理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3)东南商初字第470号原告:徐雄杰。委托代理人:金红亮。被告:吕珊珊。被告:舒理娟。本院在审理徐雄杰与吕珊珊、舒理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徐雄杰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徐雄杰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厉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杜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