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磐民一初字第9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与郑利等租赁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磐石市经济开发区众隆保温材料厂,郑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磐民一初字第960号原告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磐石市开发区磐朝南路。法定代表人李晓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孔令明,辽宁仕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磐石市经济开发区众隆保温材料厂。法定代表人郑利,厂长。被告郑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磐石市经济开发区众隆保温材料厂、郑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斯瑞达铝镁轻合金车用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00元,退回原告990.00元。代理审判员 张嘉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房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