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澄民初字第006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玲,XX涛,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李春玲,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澄城县庄头镇堡城村一组村民。委托代理人曹忠山,男,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涛,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澄城县交道镇卓里村村民。被告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智斌,该公司经理。地址:澄城县城关镇九路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负责人党军,男该公司经理。地址:澄城县中心街41号。委托代理人朱富强,男,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玲诉被告XX涛、被告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玲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被告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赔偿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玲在诉讼中撤回要求被告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玲撤回对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82(缓交),另行处理。审判员  闫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婕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李春玲,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澄城县庄头镇堡城村一组村民。委托代理人曹忠山,男,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涛,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澄城县交道镇卓里村村民。被告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智斌,该公司经理。地址:澄城县城关镇九路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负责人党军,男该公司经理。地址:澄城县中心街41号。委托代理人朱富强,男,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玲诉被告XX涛、被告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玲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被告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赔偿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玲在诉讼中撤回要求被告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玲撤回对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82(缓交),另行处理。审判员闫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邓婕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李春玲,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澄城县庄头镇堡城村一组村民。委托代理人曹忠山,男,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涛,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澄城县交道镇卓里村村民。被告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智斌,该公司经理。地址:澄城县城关镇九路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负责人党军,男该公司经理。地址:澄城县中心街41号。委托代理人朱富强,男,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玲诉被告XX涛、被告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春玲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被告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赔偿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春玲在诉讼中撤回要求被告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玲撤回对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82(缓交),另行处理。审判员闫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邓婕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澄民初字第00632号原告李某甲,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曹某某,男,陕西秦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乙,男,汉族。被告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韦某某,该公司经理。地址:澄城县城关镇九路南。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负责人党某某,男该公司经理。地址:澄城县中心街41号。委托代理人朱某某,男,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被告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澄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要求被告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赔偿诉讼请求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在诉讼中撤回要求被告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对澄城县麟安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310.82(缓交),另行处理。审判员闫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邓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