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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冷凤廷与长春市统胜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宋玉岩、张志德、李洪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凤廷,长春市统胜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宋玉岩,张志德,李洪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冷凤廷,男,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王影,吉林华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春市统胜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国林,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百洲,吉林金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玉岩,男,汉族,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告张志德,男,汉族住乌兰浩特市。被告李洪江,男,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冷凤廷与被告长春市统胜仓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宋玉岩、张志德、李洪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冷凤廷于2013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宋玉岩、李洪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冷凤廷撤回对被告宋玉岩、李洪江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复审 判 员 刘 爽人民陪审员 王 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章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