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茅箭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章景涵与王自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景涵,王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茅箭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章景涵。被执行人王自云。我院于2012年8月13日作出的(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自云于2013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返还章景涵位于十堰市白浪西路57号的房屋,支付房租65600元(2012年6月1日后的房租费另行计算)。在执行过程中,2013年5月16日已经将十堰市白浪西路57号的房屋执行给申请执行人。2013年1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10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债权数额。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雄审 判 员 刘曙光代理审判员 柏 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