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民初字第4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吴敬杰与赵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敬杰,赵明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民初字第4503号原告吴敬杰,男,住山东省胶州市。委托代理人李刚,男,系胶州胶州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明刚,男,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敬杰与被告赵明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主张与本案第三人姜显兵之间的债权债务有争议,原告对此予以认可,该债权转让不成立。本院认为,被告与本案第三人姜显兵之间的债权债务有争议,该债权转让不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敬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燕代理审判员 国洪宇人民陪审员 朱大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邱晓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