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法民初字第026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唐道荣,谭绍容与张辉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道荣,谭绍容,张辉碧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铜法民初字第02674号原告唐道荣。原告谭绍容。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姜美,重庆市铜梁县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张辉碧。委托代理人欧德印,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唐道荣、谭绍容与张辉碧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道荣、谭绍容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道荣、谭绍容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唐道荣、谭绍容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道荣、谭绍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唐道荣、谭绍容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路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屈海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