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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敦民初字第2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敦化市官地源远供水厂与孙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敦化市官地源远供水厂,孙某某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敦民初字第2808号原告敦化市官地源远供水厂。法定代理人张庆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东龙,该公司职员。被告孙某某,女,住敦化市官地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官地源远供水厂诉被告孙某某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官地源远供水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诉讼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宝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关永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