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三执字第119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康文、河南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文,河南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三执字第1197-1号申请执行人康文,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被执行人河南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须水镇三十里铺西。法定代表人王文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民一终字第927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11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河南九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秀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