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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城民初字第06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0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相艳州与鲍俊广、吉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相艳州,鲍俊广,吉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600号原告相艳州,居民。委托代理人杨军,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鲍俊广,居民。被告吉翰林,居民。原告相艳州诉被告鲍俊广、吉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因被告吉翰林付清欠款,原告自愿于2013年11月20日撤回对被告鲍俊广、吉翰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相艳州撤回对被告鲍俊广、吉翰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书记员 翟海尧 微信公众号“”